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应满足的条件详情

发布时间:[2013-12-04 13:19] 来源:基金买卖网
核心提示: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主要围绕发行机制、主体诚信、定价方式、配售方式、监管执法等五个方面展开。那么对于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应满足的条件有哪些呢?本文为你详细介绍。

  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应满足的条件

  一、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二、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上述以为你讲解了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应满足的条件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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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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