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对未成年人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正在积极探索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适当放宽监外减刑条件、适当简化减刑手续、缩短减刑程序周期等举措,有效地推动了这项工作。这项探索自去年3月开始由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率先实施。因犯聚众斗殴罪,未成年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但他在考验期间能遵纪守法,多次获得奖学金。因此,今年2月蔡某获减刑4个月。这是上海市首例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获减刑案例。
这一减刑案例表面上看是小事,但意义重大。事实上,社区矫正也是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保持一定的惩罚力度。否则,矫正机构即使有强大的决心,一把无刃剑是不会有什么威力的。如果矫正对象服从与不服从管理一个样,遵守与不遵守规章制度一个样,必将消解社区矫正的效果,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目前,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加需要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作用,通过对外出请销假、迁居审批、定期报到和思想汇报、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抑制其违法犯罪的诱因,进而促进其健康人格的形成。有了这样的考核评价机制,既可为矫正对象提供动力,使他们明白,只要认真接受改造,并对社会做出贡献,都可以获得减刑机会;也可形成强大压力,如果他们表现不佳,就会受处分,直至被收监。
因此,社区矫正需要尽快建章立制,使其规范化和可操作化。上海长宁区的做法正是在这一点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杨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