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时间:[2014-02-21 00:00] 来源:巨潮网
核心提示: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9 日证监许可【2014】180 号文核准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兴业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为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投资人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人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人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公司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8、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本公告仅对“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2014 年 2 月 21 日上的《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1、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代销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2、在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如需新增代销机构或新增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和网点。具体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参照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投资者服务电话咨询。 13、在未开设销售网点地方的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兴业基金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和兴业基金旗下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兴业基金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初始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初始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日,以此类推。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4、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5、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影响市场各类要素的分析以及投资组合的积极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6、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7、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陈思嫣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8、代销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2014 年 2 月 24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17 日。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表: 表 1、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交通银行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工作日:9:30-15: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个人客户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先办妥的交通银行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3.个人客户办理开通基金账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交通银行借记卡; (2)填妥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已开立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交通银行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没有交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申办; (3)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46。 (二)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2014 年 2 月 24 日到 2014 年 3 月 17 日 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5)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6)承诺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46。 (2)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2014 年 2 月 24 日到 2014 年 3 月 17 日 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9)印鉴卡; 10)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承诺函(加盖公章); 12)《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机构版)。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46。 2)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工作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立交通银行基金交易账户时,需指定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4)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被授权人现时有效身份证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时,需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通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在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的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人代表章); 2)认购款项的有效结算凭证;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5)注意事项 1)机构资金账户需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2)投资者认购时需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其中,基金名称: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46;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退款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后三日内开始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的条件下,本公司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本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代销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联系人:裴学敏电话:021-95559网址:www.bankcomm.com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邮政编码:200041联系人:刘玲电话:021-95561网址:www.cib.com.cn4、直销机构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法定代表人:卓新章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广场 7 号楼联系人:陈思嫣咨询电话:021-22211885传真:021-22211997网址:www.cib-fund.com.cn5、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广场 7 号楼法定代表人:卓新章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7 日联系电话:021-22211888联系人:陈素彬6、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孙睿经办律师:黎明、孙睿7、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陶坚电话:(021)6141 8888传真:(021)6335 0177/0377联系人:梁美锋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梁美锋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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