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发布时间:[2014-04-18 00:00] 来源:巨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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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军工A与军工B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4年4月23日 公告日期: 2014年4月18日 0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基金概览........................................................ 2 三、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14 九、重大事件揭示................................................... 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8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9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军工A与军工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规定编制,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军工 A与军工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4年3月12日《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上的《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富国军工份额”,场内简称“富国军工”,基金代码:161024)、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军工A份额”,场内 简称“军工A”,基金代码:150181)与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军工B份额”,场内简称“军工B”,基金代码:150182)。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2 6、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与富国军工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7、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富国军工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 比自动分拆为富国军工份额A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认购所得的富国军工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军工份额(场内简称:富国军工,基金代码:161024)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富国 军工A份额(场内简称:军工A;交易代码:150181)与富国军工B份额(场内简 称:军工B;交易代码:150182)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 行申购或赎回。 9、富国军工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 或赎回富国军工份额(场内简称:富国军工,基金代码:161024)。办理富国军 工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富国军工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本基金不对富国军工A份额或富国 军工B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富国军工份额 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场内的富国军工份额 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军工A份额和军工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军工A份 额和军工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富国军工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 11、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1次。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的条件是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1.500元或以上,或富国军 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有关基金份额折算的约定,参 见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份额折算”。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的 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截 至 2014 年 4 月 16 日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总 额 为 981,730,575,51 份;其中,富国军工份额为 769,456,933.51 份;军工A份额为 3 106,136,821份;军工B份额为 106,136,821 份。 13、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4年4月16日,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2元,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8元。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份额简称:军工A,交易代 码:150181 份额简称:军工B,交易代码:150182 1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军工A:106,136,821份 军工B:106,136,821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4月23日 1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36 号 2、发售日期: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3、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5、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是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4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6、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9,152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81,504,275.11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 息共计人民币226,300.40元。 上述资金中,场内首次发行募集基金为人民币212,273,642元,场外首次发 行募集基金为人民币769,456,933.51元,分别于2014年4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981,730,575.51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8、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4年4月4日验资完毕,2014年4月4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4年4月4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4月4日。 5 10、本基金总份额:981,730,575.51份。 (二)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136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年4月2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份额简称:军工A,交易代码:150181 份额简称:军工B,交易代码:15018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军工A:106,136,821份 军工B:106,136,821份(截 至2014年4月16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军工A、军工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4年4月16日,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军工份额 的持有人总户数为7745户,全部为场外持有人;富国军工A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1407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富国军工B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407户,全部为场 内持有人;富国军工份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99348.86份,军工A平 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75434.84份,军工B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为75434.8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4年4月16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军工A: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5351087份,占比5.04%;场内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00785734份,占比94.96%。 军工B: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5351086份,占比5.04%;场内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00785735份,占比94.96%。 6 (三)截至2014年4月16日,场内军工A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占场内基金总份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额的比例(%) 1 林年龙 7,220,693 6.80% 2 湖州嘉欣置业有限公司 2,500,413 2.36% 3 陈丽娟 1,996,330 1.88% 4 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 1,025,070 0.97% 5 严高林 1,000,165 0.94% 6 陈光武 1,000,165 0.94% 7 商鸣毅 1,000,165 0.94% 8 崔书华 1,000,165 0.94%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国民懿和1号证 9 1,000,029 0.94% 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 陈雯 996,077 0.94% 截至2014年4月16日,场内军工B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占场内基金总份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额的比例(%) 1 林年龙 7,220,693 6.80% 2 湖州嘉欣置业有限公司 2,500,413 2.36% 3 陈丽娟 1,996,329 1.88% 4 广州万宝长睿投资有限公司 1,025,069 0.97% 5 严高林 1,000,165 0.94% 6 陈光武 1,000,165 0.94% 7 7 商鸣毅 1,000,165 0.94% 8 崔书华 1,000,165 0.94%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国民懿和1号证 9 1,000,029 0.94% 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0 陈雯 996,077 0.94%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4年4月16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8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 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 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 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 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 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 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 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 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 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 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 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 9 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 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 规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4年4月16日,公司有员工235人,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1977 年出生,博士。自 2006 年 7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2011年3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兼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副总监。 章椹元先生,1982 年出生,硕士。自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在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助理、初级研究员、研究员;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自2013年12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 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6.34%。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 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 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10家一级 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 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 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 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 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 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 11 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 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福布斯》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 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 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 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 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25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12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只证券投资基 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 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4月1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14 年 4 月 16 日 13 资 产 : 银行存款 81,998,901.75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86,575,215.46 其中:股票投资 86,575,215.46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853,438,638.15 应收利息 182,092.05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 1,022,194,847.4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39,763,910.84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322,760.37 应付托管费 71,007.29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77,641.50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18,881.65 负债合计 40,254,201.6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981,730,575.51 未分配利润 210,070.25 所有者权益合计 981,940,645.76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1022194847.41 八、基金投资组合 14 截至2014年4月16日,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6,575,215.46 8.47 其中:股票 86,575,215.46 8.47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998,901.75 8.02 6 其他资产 853,620,730.20 83.51 7 合计 1,022,194,847.41 1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80,399,126.46 8.1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156,620.00 0.1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5,019,469.00 0.51 务业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5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86,575,215.46 8.82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989 中国重工 1,390,500 6,632,685.00 0.68% 2 768 中航飞机 478,600 4,269,112.00 0.43% 3 600271 航天信息 199,700 4,013,970.00 0.41% 4 300024 机器人 74,700 3,886,641.00 0.40% 5 600118 中国卫星 211,600 3,679,724.00 0.37% 6 600150 中国船舶 189,651 3,662,160.81 0.37% 7 2465 海格通信 166,700 3,415,683.00 0.35% 8 600879 航天电子 293,800 3,275,870.00 0.33% 9 600316 洪都航空 157,300 2,601,742.00 0.27% 10 600372 中航电子 124,600 2,565,514.00 0.2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16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53,438,638.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2,092.0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3,620,730.2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4年4月16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四)《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富国军工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富国军工 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f.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h.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i.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a.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b.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c.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9 e.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f.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g.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h.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i.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j.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a.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b.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c.销售基金份额; d.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f.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g.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h.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i.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j.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k.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20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l.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m.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n.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o.依法募集资金; p.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q.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a.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b.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d.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f.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g.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h.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j.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k.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 l.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m.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n.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o.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p.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q.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r.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s.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t.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v.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w.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x.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y.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z.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aa.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bb.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cc.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a.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b.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c.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d.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e.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f.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g.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h.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a.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23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f.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g.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i.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j.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k.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l.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富国军工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m.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n.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o.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p.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q.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4 r.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s.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t.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u.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v.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x.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 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25 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j.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k.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富国军工份额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f.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g.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 26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军工份额、富 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27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e.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28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I.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富国军工份额、 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军工份 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 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 工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II.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I.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II.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III.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IV.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29 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 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上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V.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军工份额、富 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31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32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c.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章节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33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富国军工份额、富国军工A份额、富国军工B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34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5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36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军工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 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 37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l.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m.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n.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8 o.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q.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r.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s.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f.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9 g.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两类份额 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军工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军工A份额与富国军 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富国军工A份额和富国军工B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军工份额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A份额与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A份 额与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军工A份额与富国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40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1 d.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i.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军工份额、富国 军工A份额与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富国军工份额、富国 军工A份额与富国军工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4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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