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确定
从明年起,基金管理人须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暂行办法》是完善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重要安排。自今年3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反馈意见21份,其中大多数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等机构的意见。
总体来看,市场各方基本认同《暂行办法》,认为《暂行办法》出台,对于提升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公开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据了解,《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指定用途;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的有关管理规定,适当增加了风险准备金可投资的低风险品种,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根据新办法,基金管理人对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而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此外,办法还确立了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的制度安排,明确了相关罚则,保证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到实处。
证监会要求,《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相关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不断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