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需培育成熟商业模式 不适合大额融资

发布时间:[2015-03-03 10:55] 来源:证券时报网
核心提示:据报道,今年前两个月我国出现跑路、停业、提现困难等问题的平台数量已达到115家,同比增长6倍多。特别是个别老牌P2P平台也陷入经营困境,反映出我国P2P平台商业模式培育依然任重而道远。

  据报道,今年前两个月我国出现跑路、停业、提现困难等问题的平台数量已达到115家,同比增长6倍多。特别是个别老牌P2P平台也陷入经营困境,反映出我国P2P平台商业模式培育依然任重而道远。

  短期行为倾向

  值得关注

  当前我国P2P平台运营短期行为倾向值得关注。基于互联网信息沟通分享便捷低廉的优势,P2P网络贷款平台主要为小额分散融资需求服务,大额高成本融资并非其终极目标。即使是国外运营最为成功的P2P平台Lending Club,截至2014年8月末的贷款规模也不过50亿美元。P2P平台低成本融资反而是其竞争优势。截至2013年9月,Prosper平均贷款年利率为6.73%,Lending Club为6.78%,而同期美国信用卡市场平均年利率为10.99%至22.99%。美国P2P平台拥有明确客户指向,Prosper 25%的借款人利用借款去偿还到期债务和信用卡,4%用作房屋维修,10%用作商业用途,14%用作其他目的;Lending Club 57%的借款人用作偿还债务与信用卡,7%用作房屋维修,10%用作家庭购物,5%用作商业目的。P2P平台之所以拥有巨大发展潜力,是因为基于互联网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使得平台拥有比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运营成本优势。根据麦肯锡研究,Lending Club比传统银行更具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不需要分支机构、票据托收和欺诈的成本转移给出资人、无需人工的贷款发放等等。虽然Lending Club不开设实体店导致市场推广费用投入更多,但综合运营成本比传统银行要低3.85%。

  而我国P2P平台短期行为倾向较为突出:

  一是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P2P平台创始人倾向于将平台作为短期谋利工具,在平台初建阶段即以高达15%以上的年投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迅速做大贷款规模,扩大平台影响。考虑到P2P平台借款人主要为小微企业或个人,普遍实力较弱,如此之高投资收益率必然要求更高的贷款利率,从而埋下了平台爆发问题的隐患。

  二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约束下,引入第三方担保来降低投资人风险,是现实考虑。但部分平台引入的第三方担保或不具备担保能力,或为创始人控制的担保公司,投资风险并未转移,且信息大多不透明,成为P2P平台招揽投资者的幌子。

  三是融资出现大额化倾向。经营金融业务都需要分散风险,避免风险过度集中,监管规则会有明确比例要求。商业银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资本金额的10%。但部分P2P平台为减少运营成本,涉足政府融资平台,为中等规模以上企业提供大额融资,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一旦出现大额融资无法到期归还,平台短期内势必陷入提现困境。

  四是线下认证增加经营成本。我国相当多P2P平台采用线下认证模式,依靠实体店人海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调查审核,经营成本高昂,影响到平台经营可持续性。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P2P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根本上解决P2P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问题。目前,部分P2P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

  P2P平台

  不适合大额融资

  P2P平台宜坚持小额分散化融资。P2P平台融资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借贷平台作为借贷信息中介的本质,决定了P2P平台并不适合为大额融资进行网上撮合交易。应该看到P2P平台大额融资并不具备优势。经过长期积淀,传统金融机构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大额融资管理模式,建立起一支涵盖贷前、贷中、贷后的信贷经营与管理队伍。而P2P平台并不具备大额融资经营管理能力,无论是贷前信息调查、抵押权设置,还是贷后跟踪调查和抵押物处置等,都无法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国外P2P平台也主要为个人、小微企业服务,用于解决短期资金周转。

  P2P平台成熟商业模式需加快构建。在金融管理当局呵护和社会宽容下,P2P平台核心理念已经逐渐被我国社会公众认可,预计未来我国P2P平台数量仍将保持跨越式增长,P2P平台成熟商业模式构建已经是刻不容缓。

  一是逐步减少线下认证模式。在市场推广初期,为控制借款风险,采取线下认证模式无可厚非。但在市场推广期后,将会形成稳定客户群,客户信息与信用审核应逐步向线上审核转移,以降低平台经营成本。同时要加强与网络销售平台信息沟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借款人互联网交易信息。

  二是锁定目标客户群。P2P平台融资应坚持“小额、分散”特征,不宜将规模扩张作为经营方向。美国P2P平台主要以信用卡透支群体为目标客户群,不仅借款人信用信息方便获取,而且较易形成稳定经营规模。为控制信用风险,我国P2P平台应加强行业、区域细分,选择交易链条某些环节作为业务拓展方向,从而较易形成自身固定客户群,降低平台经营风险。

  三是退出第三方担保机制。我国P2P平台并不依托于网络社交平台,对资金供求双方均无限制,因而较难通过信息撮合实现融资交易。由于P2P平台并非融资中介,也无法承担全部融资风险,虽然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放贷风险,但担保机制介入易引发业务无序扩张,放大平台经营风险,导致平台偏离信息中介本质。

  虽然我国问题平台数量快速增长,但P2P平台在我国仍有广阔发展空间,符合草根阶层金融服务需要,存在巨大生命力。在行业初创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行非法之实也在所难免,关键还是社会和政府要有容忍度,促其加快构建成熟商业模式,实现稳健可持续运转。

责任编辑:匡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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