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登发“最后通牒”:8月底前开立DVP账户

发布时间:[2014-04-22 13:1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核心提示:近日,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债券账户状态正常,但未开立DVP账户的结算成员,在8月底前提交开户资料,开立DVP账户。

  2013年的“债市监管风暴”中,一些机构利用非DVP(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实现非常可观的收益,“空手套白狼”。

  对此,近日,中央债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债券账户状态正常,但未开立DVP账户的结算成员,在8月底前提交开户资料,开立DVP账户。

  业内人士向 记者表示,自去年《公告》发布以来,尤其是过渡期结束后,以前的“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纯券过户”等交易就基本没有了,市场上也很少再去关注。交易减少对市场的活跃度有一定的影响。

  仍有500多家成员未开账户

  上述通知还显示,对于2014年8月底前仍未开立DVP账户的成员,中债登将报送主管部门。记者注意到,通知中所提及的 “债券账户状态正常但尚未开立DVP账户的成员名单”中,包括基金公司、农村信用社、非银行机构、理财专户及投资组合等500多家成员。

  “自去年《公告》发布以来,尤其是过渡期结束后,以前的"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等交易应该基本没有了,市场上也很少再去关注这个。其实,即便是在《公告》发布之前,通过见券付款等方式做"空手套白狼"的占比就很少,现在有政策出来了,就更少有机构敢顶风作案了。”东莞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陈龙对 记者表示,这500多家尚未开立DVP账户的机构,相对于整个债券市场机构并不算多(接近10%)。如果这些账户仍在做交易的话,央行应该可以监控得到。

  2013年9月5日,央行发布 《公告》,为进一步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交易模式,要求以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为过渡期实施“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在过渡期结束之后,对未采用 “券款对付”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交易结算等各项服务。

  “央行当初发布这样的公告,意在修补之前交易方式的漏洞,避免一些市场资源丰富的机构"空手套白狼"。”陈龙表示,当然,以前“见券付款”“见款付券”交易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的活跃度是有一些影响的。

  修补此前交易漏洞

  所谓“券款对付”模式,就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债券交易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简言之,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券。

  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之间的非DVP模式还包括3种:见券付款,即先拿券再交钱;见款付券,即是先收钱再给券;纯券过户,即不以资金结算为条件的债券过户。以上3种交易方式在实施债券交割过户和资金清算是都不同步,因此都存在着结算风险。

  事实上,自2008年开始,央行就全面放开了“券款对付”结算,但对于缺少资金的丙类户机构来说,要想获得可观的收益,就不得不实施“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两种结算方式,从而实现“空手套白狼”。

  在2013年上半年的 “债市监管风暴”中,一些机构被曝账户中自有资金很少,却可以利用上述非DVP结算方式,凭借特殊关系,实现非常可观的收益。比如,一些丙类账户在卖券时,通常选择“见款付券”,在买入时要求“见券付款”,即先收券后付钱。这样就可以利用上家的债券和下家的资金进行交易,快进快出,自己则根本不需要资金,从中套利。

  为了杜绝此类交易漏洞,中债登2013年6月就下发通知,要求债券结算逐步废除“见券付款”“见款付券”交易结算方式,统一采用DVP模式。而央行去年出台的《公告》,正是对中债登6月份通知的正式规定,两者一脉相承。

  此后的2013年12月9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了“关于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券款对付业务实施细则》及办理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要求结算成员办理 “券款对付”结算及相关业务,认真执行《公告》的规定,并以《细则》、相关业务协议及该通知的相关要求作为操作依据。自当日起,结算成员新发起的现券、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债券分销共六类债券业务应采用DVP方式办理结算,中债登不再受理非DVP方式的债券结算(央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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