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2-04-23 16:31]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核心提示: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07年6月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简称银行托管部门)普遍建立了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平交易制度、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规范了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推动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拟对《通知》进行修订,名称将改为《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主要修改如下:一是为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促进基金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二是增加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原则要求。三是延长特定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四是细化投资基金信息的记录。五是进一步提高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六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七是为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只能投资基金、债券等非股票类产品的基金账户投资封闭式基金。八是取消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就《规定》的有关内容提出改进建议或者其他意见,共同促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徐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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