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稽查发力揪违法 铤而走险内幕交易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7-02-27 03:44] 来源:其它
核心提示:然而,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有一种意见认定林志勇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林志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既不熟识,也没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过联络接触,推定认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并不齐备;另一种意见是认定林木治、林志勇共同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在买入资金上无法证明是双方共同资金或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林木治,也无证据显示林木治参与股票买卖操作,因此无法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内幕交易的“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和审理人员再次深入学习了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复研究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明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结合本案调查取得的证据:林木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某有电话联系;林木治建议其儿子林某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林某某的相关交易明显异常;林木治和林某某对相关交易无正当信息来源,前后多次解释理由不成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在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严厉打击下,一些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浮出水面,其涉案金额之大、利益条之长、手法之隐蔽,均令人触目惊心。本报今日组织专题,对证监会查处的多起典型案件进行报道,希望给广大投资者提个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兄弟俩任职券商内幕交易两只股票 事后让弟媳“顶包”被识破终被罚

  近年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参与内幕交易更趋隐蔽,并且规避意识较强。在2015年国务院“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活动期间,证监会针对证券公司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时,甄别发现在证券公司工作的一对兄弟知悉内幕消息并参与了三起内幕交易,最终被查处。

  这一对兄弟分别叫罗向阳、罗杨颖,参与内幕交易时,均就职于新时代证券。哥哥罗向阳是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弟弟罗杨颖是证券营业部的营销总监。罗向阳作为专业人士为2013年东方铁塔收购股权项目、2014年黄河旋风定向增发项目、2015年黄河旋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提供顾问服务,是促成相关项目的核心关键人员。

  罗向阳利用职务知悉内幕信息,与罗杨颖配合,2013年内幕交易“东方铁塔”、2014年内幕交易“黄河旋风”、2015年内幕交易“黄河旋风”。兄弟二人内幕交易手法十分隐蔽,违法线索难以发现。罗向阳从多方面切断涉案交易同自身的关联,企图逃避执法部门关注。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后,罗向阳假意配合,真意规避。在调查期间,罗向阳正在美国访学,经调查组同新时代证券以及罗向阳本人积极沟通,罗向阳答应第一时间回国配合调查;但在回国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接受调查,在被调查人员发现之后,才被迫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罗杨颖妻子孟某娟声称自己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意图“顶包”,但因孟某娟缺乏股票常识,不能合理解释相关交易行为,终被调查人员识破。

  针对罗向阳、罗杨颖设定的多方面立体化规避方法,调查人员对客观证据进行全面梳理,锁定交易资金同罗向阳、罗杨颖相关联的核心证据,让罗向阳、罗杨颖巧口难辨。

  最终经证监会调查认定,罗向阳、罗杨颖三次内幕交易,其中还有两次内幕交易亏损,证监会决定没收罗向阳、罗杨颖违法所得共计约44.69万元,并对罗向阳、罗杨颖处以254.08万元罚款,分别对2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对证券从业人员参与内幕交易起到了威慑作用。

  神速!31个工作日调查多名涉案人员严惩!4人内幕交易平潭发展被罚没近2000万元

  夏雪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平潭发展”股票案是一宗上市公司多名高层涉案的典型内幕交易案件。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该案中,涉案公司的两名董事长助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投资部副总经理因内幕交易,于2016年4月份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三”,罚没金额合计近2000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本案实施内幕交易的四名当事人均为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负责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实施的公司高层,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运转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全面掌握着公司的内幕信息。

  据了解,在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6月11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夏雪利用“夏雪”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平潭发展”,获利巨大;2014年3月7日至9月12日(除2014年7月25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石乃珊利用“石乃珊”、“黄某怡”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平潭发展”,获利巨大,通过“黄某怡”证券账户买入“平潭发展”,交易行为明显异常;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刘峰大量、集中买入“平潭发展”,交易金额巨大,交易明显异常,且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解释其交易行为;2014年7月30日至9月16日期间,陈勇买入“平潭发展”具有交易金额较大、集中买入等特征,交易明显异常,且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解释其交易行为。

  证监会认定,夏雪、石乃珊、刘峰、陈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本案涉及平潭发展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发布的多项利好信息,恰逢国家自贸区概念热炒期间,多项利好消息相互交织,案情异常复杂,且涉及上述利好消息的单位和人员众多,案发至调查时隔一年多,很多关键证据已经灭失,无法调取,案件调查难度很大。

  面对重重困难,证监会成立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攻坚,短时间内,查清了内幕信息形成过程,查实了夏雪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证据。通过软件工具比对分析,深挖串并,自主发现了石乃珊、刘峰、陈勇等其他三名公司高层涉嫌内幕交易的关键线索。

  除使用常规手段开展案件调查外,调查组还与交易所等单位协同配合,积极借助交易所大数据手段,为案件顺利查破提供了数据支持和技术保障。经调查组全体干部忘我投入,各单位密切协作,仅仅用31个工作日,就完成了全案多名涉案人员的调查工作。

  当然,调查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调查组遇到众多困难和障碍,调查时涉案当事人身在国外便是其中之一。

  据办案人员介绍,涉案当事人石乃珊在开始调查时身处澳洲,其声称身体有疾,需要长期在国外看病,拒绝回国,以软对抗手段拒不配合调查,以妄图逃避法律制裁。面对这一情况,调查组除了多次直接联系外,积极发动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协助配合劝回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示之以法,在苦口婆心的规劝和教育下,石乃珊最终回国接受调查。

  对于上述人员的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夏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67628.51元,并处以6202885.53元罚款;没收石乃珊违法所得2042160.11元,并处以6126480.33元罚款;没收刘峰违法所得801659.53元,并处以2404978.59元罚;没收陈勇违法所得68488.16元,并处以205464.48元罚款。

  商会副会长泄露内幕消息给儿子 林木治被罚3万元

  觉得鸿达兴业这只股票不错,就推荐儿子买入。殊不知,这是基于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推荐的。广东证监局办案人员日前就向记者详细还原了作为广东省某商会常务副会长的林木治获取并泄露鸿达兴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内幕信息,明示其子林某某大举买入鸿达兴业股票的全过程。

  据介绍,林木治之所以推荐“鸿达兴业”股票,是自己觉得鸿达兴业董事长周某某人不错,在2014年7月随广东省某商会前往内蒙古乌海化工考察调研后,觉得鸿达兴业这家公司也很好,所以回来之后就建议林某某(林木治之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

  林某某称,自己于2014年7月开始买入“鸿达兴业”股票,是由于林木治去过该公司,公司老板很年轻,在内蒙古有很大一个工厂,内蒙古有给优惠政策,所以向自己推荐了该公司股票。双方均承认,林木治建议林某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

  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经查,周某某在2014年7月27日至31日率广东省某商会考察团,赴内蒙古进行商务考察,林木治同行,其中考察团于7月27日考察了乌海化工公司。但“林某某”账户在林木治考察之前已经买入“鸿达兴业”股票258000股,占该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鸿达兴业”股票总股数的92.5%。该情况与林木治关于考察回来后再推荐林某某买入股票的解释说明相矛盾。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林某某股票账户具体的操作情况。

  据了解,“林某某”股票账户开立于2014年5月28日,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没有交易过“鸿达兴业”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在转入大笔资金后,该账户开始集中买入“鸿达兴业”股票,即2014年7月7日第一次转入资金210万元,7月8日即买入242652股“鸿达兴业”股票,买入金额1974654元,占当时该户可用资金的98.73%。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只交易了“鸿达兴业”一只股票。综合上述情况,该账户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然而,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有一种意见认定林志勇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林志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既不熟识,也没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过联络接触,推定认定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并不齐备;另一种意见是认定林木治、林志勇共同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票,但在买入资金上无法证明是双方共同资金或其中部分资金来源于林木治,也无证据显示林木治参与股票买卖操作,因此无法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内幕交易的“合意”。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和审理人员再次深入学习了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复研究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明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结合本案调查取得的证据:林木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某有电话联系;林木治建议其儿子林某某买入“鸿达兴业”股票;林某某的相关交易明显异常;林木治和林某某对相关交易无正当信息来源,前后多次解释理由不成立。因此认定林木治为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林木治明示林某某交易相关股票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参照证监会此前关于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对林木治处以3万元罚款。

  最忙独董被顶格处罚 知法违法严惩不贷

  2017年1月份,证监会依法对宋常内幕交易“国发股份”、短线交易“京能置业”等股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被媒体称为“最忙独董”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宋常被处以110万元的“顶格”罚款,同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此案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罚都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群体具有重要的教育与警示意义,对仍抱有侥幸心理的不安分人员形成强大震慑。

  2015年5月份,深圳专员办调查人员在对张某、邢某异动账户筛查过程中发现证券账户资金来自其导师宋常。调查人员层层深入,发现宋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铭的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与陈铭存在电话联络,最终确定宋常涉嫌内幕交易“国发股份”。同时发现宋常作为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多次短线交易“京能置业”等股票。

  据了解,宋常先后担任14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其中10只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过短线交易(其中7只超过追溯时效).2015年4月9日,宋常使用本人账户在窗口期买入京能置业股票,发现不妥后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关于误操作买入京能置业股票的说明》,4月13日,宋常仍然利用“邢敏”账户再次买入京能置业30000股,成交金额290400元。

  不同于以往调查对象的硬对抗,宋常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资本市场浸淫多年,拥有一定人脉和资讯渠道,对证券法律法规较了解,熟悉证监会的调查方式和重点,在前期调查中软对抗强烈,对调查工作造成了不少困难。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宋常学生,也在项目中和工作中有求于宋常,所以在前期调查中,陈铭竭力隐藏宋常。

  但面对疑点和困境,调查人员咬定青山不放松,冷静分析案情,找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通过设身处地的为名义开户人张某、邢某分析作伪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打消其顾虑,明确了账户资金全部归属宋某,为案件攻破打开缺口。对于宋常返校上课的要求,调查人员本着尊重知识、尊重教育的思想,同意陪同宋常返校上课,同时也为调查争取更多机会、探寻更多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调查人员在其办公室发现其隐藏的重要线索,当场拆穿其虚假言辞。

  “老鼠仓”交易攫取非法收益 基金经理面对违法事实精神崩溃认罪

  刚开户入市的投资者多数经常听到“老鼠仓”,“老鼠仓”的始作俑者多因难抵利益诱惑,才会铤而走险。2016年年初,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就依法查处了一起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该案涉案基金经理百费周折试、曲线开户攫取非法收益,终被查处。

  该案的发现得益于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应用,2015年4月份,深交所市场监察部发现,2009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期间,“刘某秀”证券账户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新动力基金存在买卖时点接近的趋同交易情况,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后经河南证监局调查,2005年5月份,张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公司,先后担任宏观策略、金融、房地产行业高级分析师,2008年12月2日至2012年3月20日任新动力基金经理。在此期间,张鹏知悉其管理的新动力基金交易股票的投资信息。

  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张鹏委托爱人的一名老家亲戚刘某秀在证券公司开立了账户,并保管了交易密码和银行卡,此后,张鹏夫妇多次向刘某秀证券账户存入资金,张鹏开始利用自己掌握的新动力基金股票交易信息从事“老鼠仓”交易。2009年2月底至2012年3月份下旬,张鹏涉嫌操控刘某秀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新动力基金买卖相同股票30余只,累计成交金额近3000万元,盈利约40余万元。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该案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兵分两路,一个小组调取证券、银行资料,另一小组同时进驻申万菱信基金公司,调查发现刘某秀与张鹏之间的关联关系,为了不打草惊蛇,表面上继续按原计划推进工作,实际上迅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张鹏的调查,调取了其本人及多名亲属的证券、银行资料。张鹏在接受询问谈话时,面对充分、翔实的客观证据,张鹏的精神防线瞬间崩溃,承认了其借用刘某秀账户从事“老鼠仓”交易的行为,并当场痛哭流涕,追悔莫及。

  2016年1月29日,证监会依法对张鹏采取了5年市场禁入措施,同时由于张鹏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2016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鹏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原标题:证监稽查发力揪违法 铤而走险内幕交易难逃法网)

责任编辑:编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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