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特钢第8次债券违约无悬念 专家建议用破产法推动企业治理

发布时间:[2016-09-09 01:04] 来源:其它
核心提示:近期,东北特钢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发布公告,应于9月6日兑付本息的2016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3东特钢PPN002”,截至到期兑付日未能筹措足额偿债资金,该期利息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这也是不到半年的时间,东北特钢出现的第8次债券违约,共计36.88亿元。针对东北特钢屡次违约的现象,有关分析师指出,东北特钢到期债券违约基本没有悬念,预计此类现象对当前信用市场行情影响有限,告诫投资者不能轻视信用风险。

  近期,东北特钢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发布公告,应于9月6日兑付本息的2016年度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3东特钢PPN002”,截至到期兑付日未能筹措足额偿债资金,该期利息不能按期足额偿付,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这也是不到半年的时间,东北特钢出现的第8次债券违约,共计36.88亿元。

  针对东北特钢屡次违约的现象,有关分析师指出,东北特钢到期债券违约基本没有悬念,预计此类现象对当前信用市场行情影响有限,告诫投资者不能轻视信用风险。

  广州市君侠投资总经理黄剑飞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企业债券出现屡次违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产能过剩的行业风险逐渐暴露,在煤炭、钢铁等行业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同时,企业资金链出现断流的趋势,其债务风险也暴露出来。其次,地方经济不景气,投资减少导致需求不足,而企业不顾自身生存环境已经趋坏的客观事实,盲目持续依赖高负债发展。

  同时,投资人因为地方政府对国企的隐性担保的惯性思维,不顾市场规律盲目认购高负债且属于产能过剩的企业,客观促使了此次违约事件的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需要企业特别是国企在进行融资时,必须摒弃传统过于依靠负债经营发展的想法,而是要在建立加强市场研判、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进行再融资。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曹兴权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违约而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属市场风险,对此如何处理让市场决定。如果能从债务人的连续违约不支付推导出债务人支付不能、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可启动破产程序。东北特钢之类企业的破产程序难以启动,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可尽量利用破产法去推动僵尸企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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