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保护投资人条款 交易商协会多管齐下约束发行人

发布时间:[2016-09-05 03:00] 来源:其它
核心提示:随着国内债券违约事件的增多,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投资者保护的效力越来越引人“诟病”,原因主要在于国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不受严格的法律约束。对于会议所形成的投资人决议,发行人并没有强制执行的义务,而是有赖于发行人的执行意愿和能力。为解决上述问题,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把投资人保护条款以契约形式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通过事前约束明确事后处置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券发行前,在募集说明书中就明文规定好事后相应风险的触发处置机制,这样,债券违约事件的后续处置程序就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投资者可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法律效力保障自身权利,避免了持有人会议的流于形式。

  随着国内债券违约事件的增多,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投资者保护的效力越来越引人“诟病”,原因主要在于国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不受严格的法律约束。对于会议所形成的投资人决议,发行人并没有强制执行的义务,而是有赖于发行人的执行意愿和能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把投资人保护条款以契约形式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通过事前约束明确事后处置程序。

  将保护条款写进说明书

  “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券发行前,在募集说明书中就明文规定好事后相应风险的触发处置机制,这样,债券违约事件的后续处置程序就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投资者可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法律效力保障自身权利,避免了持有人会议的流于形式。”一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交易商协会此前推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属于行业自律规定,对于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是否执行、如何执行等关键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本次《范例》的最大亮点,在于根据当前债券违约中常见的风险类型,梳理了七大方面的信用风险事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触发机制,并结合不同的风险特点设置分类处理程序,以供发行人及市场机构撰写募集说明书时参考。七大类风险包括母弱子强、股权托管、股权结构复杂容易引起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被协助调查、对核心上市公司控制力弱、产能过剩行业、名股实债等。

  《范例》还设计了“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四大类基本条款,将七方面风险事件作为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并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投资人保护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接近协会的人士强调,事前约束条款的使用并非强制规定,而是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自主协商。在具体条款设置时,一方面要规范表述,增强持有人会议效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发行人应充分评估对其经营、财务、投资等活动的影响,理性选取。一旦投资人保护条款纳入募集说明书中,需由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托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条款发表法律意见。

  房企发债政策收紧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范例》的小范围“首秀”,是在上周五协会召开的主承销商通气会。会上除了推出《范例》外,协会还就平台公司、房企发债政策作了部分调整。

  对平台公司发债,协会将放开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下属区县平台企业的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不再受五大用途的限制。

  一名参加会议的债券承销人士表示,此前协会规定,所有平台类企业发债的募集资金都只能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农田水利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项目(如雨水收集等).

  同时,此次新政后,AA(含)以上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募集资金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等。

  “此前AA(含)以上企业的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流动性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建设等,后来不少企业呼吁可否放宽借新还旧范围。而且很多企业此前融资成本较高,经过央行多轮降息后,现在融资成本更低,希望能够置换高成本债务,以免因资金链压力过大引发债务危机。”上述债券承销人士称。

  此外,为加强房地产企业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交易商协会最新要求,主承销商必须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监管,募集资金用途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能用于购置土地。但在房企发债准入标准方面,政策并未作太大调整,支持主业在一二线城市、信用资质优良、市场认可度高(AA级别及以上)的上市房企和国有房企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但注册品种由中票扩大到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事实上,总体是在收紧房企发债的政策。”另一名参会的券商投行部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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