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银行贷款万余元 房屋被收回变卖

发布时间:[2016-08-19 14:13] 来源:其它
核心提示:承办法官张恒提醒: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人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达到借款合同解除条件时,贷款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偿还相应借款本息,若借款人不能清偿则贷款银行有权要求行使抵押权,通过法律途径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借款本息。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超出借款本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由借款人继续偿还。另外,法官提醒办理按揭贷款的市民应当按时依约偿还借款,尤其是在已经偿还大部分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更不要出现违约,如果临时还款有困难应当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协商处理,不然既要面临诉讼又要付出诸如逾期罚息、诉讼费等额外的财产损失,更加得不偿失!

  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那某因欠贷款银行1万余元,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并就被告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2004年8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那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那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借款120000元,贷款期限20年;那某以其所有的房产向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按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至2015年11月5日,那某已拖欠本金6 403.98元、利息4 181.33元,构成违约。2016年3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将那某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要求那某还借款并就被告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

  淄博高新区法院法官经过审理后判定,被告那某以其购买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在被告拒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张恒提醒: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人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达到借款合同解除条件时,贷款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偿还相应借款本息,若借款人不能清偿则贷款银行有权要求行使抵押权,通过法律途径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借款本息。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超出借款本息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的,由借款人继续偿还。另外,法官提醒办理按揭贷款的市民应当按时依约偿还借款,尤其是在已经偿还大部分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更不要出现违约,如果临时还款有困难应当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协商处理,不然既要面临诉讼又要付出诸如逾期罚息、诉讼费等额外的财产损失,更加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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