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可让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5-27 10:4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核心提示:5月1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关于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指出: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月1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关于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指出: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因尚无明确监管条例,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丛生,数以百计的平台倒下,坏账、违约、平台跑路等事件不断;而VC/PE甚至上市公司不断涌入、割据既有平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出台已是迫在眉睫。

  近日,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组长姚余栋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专访,他深入解析了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并警示互联网金融泡沫的风险,同时,他提出可让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子公司的监管理念。

  “创业板市场挂牌交易公司中有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公司81家,其中54家动态市盈率超过100倍。盈利的公司中动态市盈率超过1000倍的有4家。”姚余栋向本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并且才刚刚开始,“我们希望它能有健康持久的发展,容不得它受到严重挫折。希望能够在健康发展的时候及早警示互联网金融泡沫。大家不要忘记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科技股泡沫的教训。”

  第一财经日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有望今年出台,指导意见会涉及哪些方面?你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发展有什么建议?

  姚余栋:监管是个逐渐的过程,适度监管也是动态、开放型的。现在是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传统金融业面临的挑战非常巨大。应该按照双向准入的原则,允许银行通过子公司或者其他投资方式进行突围。可以考虑允许银行设立或者参与互联网金融子公司,从事P2P、第三方支付、众筹等业务,甚至电子商务。

  互联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但相对独立于母公司,在业务和主题上分别服务,在技术和系统上发挥规模优势,可以考虑互联网子公司引入混合所有制,实行管理层适度持股,以符合互联网企业的激励特征。

  传统银行以融资的形式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和传统金融服务的升级。同时也应该允许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将来在市场上可以收购子公司,比如P2P或相关业务的公司。

  日报:你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泡沫?

  姚余栋:在资产角度上,人类是缺乏判断能力的,我们无法判断100倍的市盈率好还是200倍的好。任何一个金融创新如果没有时间的磨炼,往往都是不完备的。P2P刚刚开展两三年,众筹才刚刚开始,不少金融业态都在发生一些迅速的变化。

  在成长过程中,有很多风险我们是不知道的,所以希望能有比较好的“倒V形”曲线,有一个比较漫长的,市场比较好、高的估值,逐步随着行业吸纳更多的资本,再逐渐下落。最后,跟传统的金融行业融合,提升中国整个金融行业的效率与水平。希望互联网金融稳健、持久,防止走向泡沫。

  日报:能否介绍一下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量身定做”的关于股权众筹发展的“54321”方案?

  姚余栋:“54321”是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场上相当程度的认同。“5”指股权众筹定位为中国的五板或新五板,作为多层次市场的一个延伸;“4”指不拘泥于传统金融投资的公募和私募两个类型,而是在此基础上再分层,构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的多层次发行机制;“3”指股权众筹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分为“种子层、天使层和成长层”三个层次;“2”指两个底线,即众筹平台不能搞资金池,也不可作担保;“1”指一条红线,即不能穿透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法律红线。

  现在迫在眉睫的事是要在《证券法》中,能够囊括更充分体现大私募的概念。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将股权众筹纳入立法,已经承认股权众筹作为一个金融类的机构,同时对它的公开发行进行了豁免,但在大私募上还是远远不足的。

  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我们不能只允许中小机构和中小企业进行公开发行带有豁免,但投资者方面我们还按照传统私募来管理,这样投资者是远远不够的,很难做到。投资者适当性降低了,但依然在私募范围之内,要做大私募的分层。

  日报:你觉得众筹应该按照什么方式分层?资金还是规模?

  姚余栋:按照融资量来分层。例如创意小企业,要有创业计划书,在市场上融资100万元以内,企业承担的披露成本就是融资额的十分之一,也就是10万内,信息披露可能相对简单。天使众筹企业融资额达到100万~300万,信息披露可能就包括了财务报表,可能允许类似的投资公司进入,也可能引入更多的中介机构。这都是可能的成本。

  一个在众筹融资规模达到300万的企业去雇用著名投行来做信息披露业务是不现实的。成长众筹,从200万到1000万甚至更高,可以做到拿出100万到律师事务所出具正规的报表。它属于A轮融资,在经过成长众筹之后,经过一两年可能登陆新三板或登陆主板或创业板。

  日报:为什么一定要进行分层?

  姚余栋:不进行分层将来就很难处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也不符合它的成长规律,同时也控制不了风险。天使众筹、种子众筹等,在美国号称“天使”的有30万,而在中国还不足1万。

  我国需要在PE的基础上培养出更多的“天使”。到哪去找那么多领投人呢?种子、天使需要领投、跟投模式,中国的领投人不足,倒不是跟投人不足。在中国比较适合发展成长众筹,在A轮融资、新三板的前一端,整个私募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还是相当成功的。

  日报:请介绍一下成长型股权众筹?

  姚余栋:融资规模在300万到1000万甚至是300万到1500万,可以跟新三板对接,融资额有一个错位。但是企业已经有一定规模,有能力支付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费用,这样它在登陆的时候就比较稳妥。

  很多PE都是preIPO的,也就是做上市之前一端。以前是做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一端的,今天是做新三板上市一端的。这比较符合中国现在的国情。建议考虑在股权众筹上分层而不是照搬美国的领投、跟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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